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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男子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广州给婚将名下房产指定由妻子、男立继子及亲生女儿继承。遗嘱元法院判男子离世后,把房其八旬母亲以“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为由,产留产闹主张保留必要的妻女去世遗产份额(即“必留份”),将儿媳及子女告上法庭。及继决老继承 庭审中,后旬儿媳举证婆婆名下拥有天河区百平米房产及高额租金收益,母亲且退休金稳定,为争月总收入远超其声称的上法少万医疗护理支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改判,庭儿认定温某甲(母亲)具备生活保障条件,媳举享不属于“必留份”制度的证婆适用对象,判决其不享有涉案房产的婆月继承份额。 案件背景:遗嘱明确归属,母亲主张法定继承权温某甲(85岁)系死者梁某二的母亲。梁某二与第一任妻子伍某于2008年离婚,后于2011年与林某一(儿媳)再婚,并移居加拿大。梁某二与林某一育有非婚生子女梁林某乙及婚生子女梁林某丙,另有继子梁林某甲。 2011年6月,梁某二在广州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明确其个人名下所有财产(含动产与不动产)由妻子林某一、继子梁林某甲、女儿梁林某乙三人继承,各占三分之一。 2023年8月19日,梁某二去世。围绕其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的一处房产,温某甲认为儿子未尽赡养义务,自己年老多病,要求依法继承部分房产,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一审:未保留“必留份”,母亲获10%份额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适用中国法律。涉案房屋为梁某二与林某一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归林某一所有,剩余50%为梁某二遗产。 关于遗嘱效力,法院确认2011年公证遗嘱有效。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二审:婆婆名下有房有租金,撤销必留份判决儿媳林某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围绕温某甲的经济状况展开激烈辩论。 关键证据:婆婆名下房产及收入林某一提交证据显示,温某甲名下位于天河区的一处100.07平方米房产,虽于2024年7月过户至其三名子女名下,但温某甲辩称此前一直由子女实际所有,仅因梁某二去世受打击及年事已高才办理过户。 法院查明事实二审法院对温某甲的经济状况进行了重新认定: 二审判决:不符合“必留份”条件二审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旨在保障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弱势继承人。温某甲虽年事已高,但拥有稳定退休金及房产租金收益,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 最终判决(2026年6月29日): 律师解读:必留份制度的适用边界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红炬指出,司法实践中需严格把握“必留份”的适用条件:
结论:本案中,温某甲拥有房产及租金收入,且有子女赡养,不符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要件,因此无权强制要求保留遗产份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