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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 熊强 7月12日,水泥云南富源警方通报一起严重交通事故:7月11日8时许,罐车刘某某(男,侧翻超载车刑43岁)驾驶水泥罐车与李某某(女,致死责29岁)驾驶的轿车小型轿车会车时发生侧翻,罐体直接压覆小型轿车,水泥导致车内6名驾乘人员全部遇难。罐车 目前,侧翻超载车刑肇事司机刘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控制。致死责经检测,轿车排除其酒驾、水泥毒驾嫌疑。罐车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正有序进行。侧翻超载车刑针对事故核心法律争议,致死责律师指出:造成6人死亡的轿车严重后果,司机将面临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追责(3至7年有期徒刑);而小轿车超员虽属行政违法,若无直接因果关系,通常不会减轻大车一方的事故责任。 6人死亡构成“特别恶劣情节”,量刑或达3-7年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分析,刑事层面,结合事故造成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司机刘某某大概率将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致死亡2人以上,且驾驶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即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事故形态看,水泥罐车在会车中侧翻并压覆轿车,罐车驾驶人通常被认定承担主要以上责任。这一情形不仅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且6人死亡的后果已触及“特别恶劣情节”的加重情形。 在民事层面,司机刘某某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赔偿比例将依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 轿车超载是否影响责任判定?关键在于“因果关系”涉事小型轿车法定核载多为5人,事发时搭载6人,已构成超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但该行为是否影响事故责任划分,核心在于超员行为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核心规则是: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责任。
胡磊指出,就本案中罐车侧翻整体压覆轿车的形态而言,轿车超员与死亡结果的扩大通常难以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般不会因此扣减侵权赔偿责任。 受害人可向司机或被挂靠公司主张赔偿涉事水泥罐车多为企业营运车辆,其所属单位需承担的责任,需根据司机与单位的法律关系区分认定:
此外,若单位存在车辆安全管理缺位、强迫司机超限运输或疲劳驾驶等过错,还将面临交通运输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若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单位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期编辑陆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