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8日,妻患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典型的癌丈夫妻扶养纠纷案。刘女士与李先生(化名)于2011年登记结婚,夫不法院方付双方均为再婚,闻不问还务男万余婚后未育。拒承在长达14年的担医婚姻存续期间,刘女士不仅协助丈夫打理名下公司,疗费疗费还长期承担照顾年迈婆婆的有相养义元医重任。然而,互扶当刘女士遭遇重疾时,妻患这段婚姻却面临着人性与法律的癌丈双重考验。 2024年10月,夫不法院方付刘女士确诊为宫颈恶性肿瘤,闻不问还务男万余此后长期往返医院进行放疗和化疗。拒承截至2025年4月,担医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累计接近6万元。在此期间,李先生对患病妻子不闻不问,拒绝分担任何医疗开支,双方因此多次爆发激烈冲突。 由于刘女士每月仅依靠约720元的居民养老金生活,这一收入远不足以覆盖自费部分的巨额治疗费用,她被迫四处举债求医。鉴于自身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已无法维持基本生存,刘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丈夫支付医疗费及扶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负有法定的相互扶养义务。刘女士身患重疾,收入微薄,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李先生作为配偶,拥有固定养老金收入且为公司股东,具备相应的扶养能力,却在妻子最艰难的时刻停止支付生活费并拒绝承担医疗费,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义务。 综合考量李先生的年龄、工作能力及收入状况,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全额支付刘女士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1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5.9万余元,并判令其按月向刘女士支付扶养费。 法律解析:婚内扶养义务的边界与认定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当夫妻一方罹患重疾、丧失自我扶养能力时,另一方是否必须承担扶养责任?其义务范围如何界定? 1. 扶养义务的法定性与无条件性 2. “需要扶养”的认定标准 3. 扶养能力的考量与义务范围 法官提醒婚姻不仅是情感的结合,更是责任与担当的契约。法律为处于困境中的夫妻一方提供了坚实的权利兜底。任何试图以感情破裂、经济困难为由,完全切割婚内扶养责任的行为,均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一方陷入生存危机时,法律强制要求另一方伸出援手,这既是维系家庭共同体稳定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的底线要求。 编辑:十月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